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与文明执法行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现将“九条禁令”内容及相关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各科室、二级单位要认真落实“九条禁令” :一是严禁审计人员执法期间饮酒、酒后上岗执法;二是严禁没有执法资格的审计人员参加项目审计工作;三是严禁审计人员不持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四是严禁各科及二级单位不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五是严禁审计人员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六是严禁审计人员徇私枉法、执法谋私;七是严禁审计人员态度蛮横、粗暴执法;八是严禁审计人员以执法为名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九是严禁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职权,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为自己谋取私利。
对违反“九条禁令”的科室及个人,追究相关人责任:一是对发生一般性执法问题的审计人员,一律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扣减其工资待遇;二是对发生比较严重的问题的审计人员,一律清退出审计队伍,并追究科室及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三是对执法过程中引起重大伤亡的审计人员,其直接责任人一律清退出审计队伍,并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对科室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停职处理;四是对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法问题,群众意见大的科室及二级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一律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二00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