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审计规定,协调、监督全市审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负责全市有关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党政群机关的市管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投企业集团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五)负责对市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经授权、委托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指导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对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执行质量进行监督;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