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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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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及领导交办等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进点后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审计决定执行回单》。
   
    ●审计听证程序: 

    审计署于2000年1月28日发布施行的《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审计复议程序 :
 
    1、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