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最近,中共湖北省老河口市委组织部、老河口市审计局依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联合制定出台了《老河口市乡局级领导干部审计结果组织处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侵占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挪用公款请客送礼等十四大类违纪违规行为,组织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提醒谈话、诫勉、降职、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具体操作程序分四个步骤:一是审计结果报送。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离任审计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向市委组织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提出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二是审计结果运用。市委组织部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并依照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三是处理结果反馈。市委组织部及时将组织处理结果反馈至审计部门和受处理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四是案件线索移送。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纪或触犯刑律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规定》同时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结果组织处理以及审计结果涉及的其他领导干部违规行为的处理,可参照本规定上述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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