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财务管理改革,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根据《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武汉大学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武大党字[2001]58号)《武汉大学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本实施意见(试行)。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完善于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校党委、行政的要求,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为了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需审计核实的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向审计部门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运用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领导小组和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指导附属单位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其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管辖与权限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审计部门可以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其他社会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
(一)被审计对象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撒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二)被审计对象失踪、死亡或者已不在国内定居;
(三)被审计对象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
(四)被审计对象已经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被审计对象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
(六)其他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年年底,由党委组织和学校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经联席会议确定。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委托审计的,一并提交联席会议确定。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部门需要临时增加委托审计任务的,可提请领导小组审定,或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纪要》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党委组织部门向审计部门送达审计委托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部门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部门分管的副处长或审计室正副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审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三)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重要审计对象的实施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意见。
(四)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
(五)审计部门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委托单位有关领导应出席会议。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是: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审计实施安排,被审计对象述职和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
(六)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时向审计组提交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部门在审计进点时,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独立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是指:
(一)被审计对象个人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任期主要经济任务和目标、履行经济职责的做法、完成经济指标任务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资料、经济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协议)、本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求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意见,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章 审计内容与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党群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联事项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为审计时限。届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二至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校党委、行政和委托部门要求,采用离任审计与届中审计相结合、任期审计与延伸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时,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为缓解换届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过分集中的矛盾,组织部门应适当安排领导干部届中审计,以减少离任审计时的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从所审计的单位、事项的财务收支中掌握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采取召开座谈会、实行审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三)审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转交的有关线索和审计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对象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
(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移送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应当进行处理、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领导干部考查任用的参考依据。
(二)作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处理的,应当予以警示诫勉。
(三)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评、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列入干部考核档案。
(五)其他利用形式。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门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到基层负责人反馈审计结果情况,提出有关要求。如果以会议形式反馈,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九条 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形成汇编资料向教代会公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单独提出建议;
(二)部门提出的建议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或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审定;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准或审定的公布形式,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在审计处网页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文件), 《武汉大学校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武大审字(2001)33号),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本办法未予详尽的从其原有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