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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在工程造价审计中的局限性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08-7-10 17:12:05 访问次数: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随州市审计局 廖朝宏 张利东 丁子愚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蓬勃开展,特别是近几年,政府投资建设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犹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不可否认,这些机构在工程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工程审计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工程造价审计方面依然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与国家审计机关相比,在审计的广度、力度、深度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笔者根据多年工程审计的经验,谈谈自己的体会和见解。
一、中介机构在工程造价审计中的局限性
(一)中介机构在工程审计的广度方面不如国家审计机关宽。
中介机构往往只审计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这一块,而且局限于只审计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决算书。国家审计机关不仅审计工程造价,而且还可审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范围比中介机构广多了,由此认定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比中介机构真实得多。例如,我们在某水利工程项目—坝体加固审计中,发现该工程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在工程送审的决算书中,坝体石渣填筑工程量比原标底增加56000立方,此项工程量共计146000立方。由于原地貌复杂,加之原地貌图反映简单,我们怀疑坝体石渣填筑方量和上游坝坡块石基础砂浆灌缝工程量存在水份,在中介机构一审中没有审下来。我们国家审计机关把这个项目接手后,进行复审。通过审计施工单位的财务帐、监理日志等资料,询问了建设单位,发现坝体填筑的石渣料来自于距工地两公里外的一座小山上,现场监理日志中记录运送石渣料的拖拉机每天的台数及运送次数基本确定,每台拖拉机的运送方量基本为1.5立方,由此测算的石料方量为115000立方,比中介机构核实方量少31000立方。我们将相关证据链摆在施工单位面前,他们不得不签字认账,按综合单价25元/立方计算,仅此一项就审减造价77.5万元。另外,我们审计施工单位的财务帐时,发现水泥及沙进料量与决算书中分析出来的水泥和沙数量分别少450吨和800立方,由此推算并和工程监理及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反复核实,确认上游坝坡块石基础砂浆灌缝工程量应比施工方申报量少860立方,按综合单价280元/立方计算,此项又审减24.08万元。两项共计审减101.58万元。由于中介机构单纯的按图纸、签证记录和施工方报送的工程决算书审计,受权限影响,无法取得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辅证,所以这两部分很难审下来。
(二)中介机构在工程造价审计的力度上不如国家审计机关大。
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向委托单位提供服务,而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行为。他们职能的不同决定他们在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上有较大差异。中介机构往往在某些项目的审计中没能坚持原则,一味的“求同”,再加上某些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导致工程项目该挤的“水份”,没有挤到位,致使国家和建设单位蒙受损失。例如,我们受市政府的委托对某市政工程—一条1.2公里长的大道进行复审。此前,这条大道已经某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过结论。其中有一项设计变更,增加0.5米厚的沙垫层,中介机构在决算审计时增加此项沙垫层造价78万元。经我们审计发现,增加沙垫层同样应减少土垫层(因为此部分原设计为土垫层),应减少土垫层填筑造价35.4万元。我们将此部分造价审下来以后,请中介机构来说明情况,他们翻阅以前的审计底稿,发现他们自己曾经提出过将此部分造价减下来,但因施工方反对,加之建设单位态度暧昧,因此中介机构就没有坚持原则,致使这部分造价在他们的结论中没有减下来。国家审计机关就能坚持原则,若遇到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字的情况,只要认定是真实的,照减不误,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中介机构遇到这种拒绝签字的情况,往往采取妥协的态度,因为拖久了就影响自己的收入,这样的后果导致建设工程该挤的“水分”没有挤下来,使国家白白遭受损失。
(三)中介机构在工程造价审计的深度上不如国家审计机关审得深。
当一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施工方报送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造价进行核实。对多报的造价只能作审减处理,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损失浪费的现象最后还是反映在造价中,只能充当“马后炮”的作用,而国家审计机关则可以从一个项目立项、设计到施工、最后到完工的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失浪费的苗头,及时监督纠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就工程建设中各种损失浪费及效益低下的问题进行揭露和问责。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审计机关提出并实施对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其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效果明显。首先开展开工前审计,如我们对某市政项目一条路堤合一的大道招标及合同审查时,发现合同约定道路北侧绿化带部分,基础土方此次不用填筑,而基础清淤部分清单工程量太少,施工方将土方填筑每立方压低单价5元,而基础清淤部分每立方抬高单价10元。经过我们核实,道路北侧绿化带部分土方量为16万立方,基础应增加清淤量6万立方。此两项经过我们审计,调减合同价39万元,在一项工程开工前,就将损失降到最低,而中介机构就很难做到这一点。其次开展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如我们对某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变更增加工程量进行审计时,发现在管道沟槽开挖回填这一项,原设计方案是沟槽开挖后,回填土方,施工单位以地基软弱为由要求变更为全部填石渣,设计单位同意了施工单位的变更意见。经过我们实地勘测,在沟槽土方开挖后,采用底层填石渣、中上层填土并分层夯发现按实方案,就能保证上部路面基层的强度要求。为了保险起见,我们请有关专家进行强度验算,此方案完全符合要求。仅此一项,两方案造价就相差2.6倍,就此审减造价156万元。由此可见,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审计的深度远远超过中介机构。
二、对策建议
鉴于中介机构在工程造价审计中的局限性,我们建议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的,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三)聘请中介机构造价咨询专家对工程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费用列于政府预算,由国家审计机关直接掌握,根据所请人员工作质量,相应付给报酬。
(四)将国家工程审计人员与中介机构人员混编在一起,共同审计一个工程项目,并对审计底稿相互复核,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