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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审计厅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08-5-8 10:01:15 访问次数: 作者:湖北省审计厅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一、机构职能
    1.1 审计职能
    湖北省审计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省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我省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市州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备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对外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组织对有关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州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州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命事项;管理派出省直有关部门的审计机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配合省政府派出的稽查特派员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行业管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省审计专业培训。
    (九)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厅长张永祥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厅长方国建同志,分管外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法规处、科研所。
    党组成员、副厅长秦守成同志,分管办公室、综合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派出发展计划及投资审计处、派出农林水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计算机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审计干校。
    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德刚同志,分管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经贸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派出科教卫处、派出政法审计处、派出经济执法审计处、派出新闻出版及文化审计处、派出综合审计一处、派出综合审计二处、派出经贸审计一处、派出经贸审计二处。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冯兴国同志,分管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工作。
    副巡视员徐世谦同志,协助张永祥同志分管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1.3 职能处室
    办公室 综合处 法规处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财政审计处
    金融审计处 行政事业审计处 经贸审计处 农业与资源环保处社会保障处
    固定资产投资处 外资运用审计处 人事教育处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派出投资处 派出经贸一处 派出经贸二处 派出科教卫处派出政法处
    派出农林水处 派出经济执法处 派出新闻处 派出综合一处派出综合二处
    1.4 事业单位
    后勤服务中心 审计科研所 计算机中心 内审协会 审计干部学校
    1.5 工作规则
    《湖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具体内容按要求采用电子文本报送,下同)
    二、政策法规
    2.1 法律
    《审计法》
    2.2 行政法规
    《审计法实施条例》
    2.3 地方性法规
    2.4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5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3.1 发展规划和计划
    《全省2008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
    3.2 工作总结和要点
    3.3 统计数据和分析
    四、业务工作
    4.1 审计程序
    我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
    1.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2 审计复议诉讼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1.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
    2.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
    3.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审计复议办理方式: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复议的具体要求为:
    1.被审计单位可以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审计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厅法规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2.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3.对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法规处在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审计机关应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审计复议机关作出审计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审计复议决定书。
联系单位:湖北省审计厅法规处
电话号码:027-87236229
电子邮箱:hbsjt-fgc@hbaudit.gov.cn
    4.3 审计听证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当事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之日为送达日;当事人邮寄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五、其他事项
    5.1 部门工作动态
    图片新闻、审计动态、案件披露
    5.2 财务经费使用情况
    5.3 机关建设
    廉政建设
    《湖北省审计厅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中共湖北省审计厅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试行)》
    《湖北省审计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队伍建设
    《厅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厅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厅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文明创建
    《厅机关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实施办法》
    5.4 招考、录用公务员情况
    《厅机关公务员(干部)录(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5.5 问题解答
    咨询信箱:zixun@hbaud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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